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经济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遵循特殊的规则。

2. 预算执行

【答案】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一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 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的实现

【答案】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它是将经济法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使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而经济法的实现是经济法实施的目的,它是指经济法规范在现实中得以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现实结果。

4.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

【答案】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是台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绝不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5. 融资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力一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6. 基准地价

【答案】基准地价,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的某种需要,按照土地等级或土地收益状况,计

算或评定出来的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的土地平均价格。它是政府控制地价和进一步评估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底价的基础,也是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7. 期货合约

【答案】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依法订立的在将来特定时间依签约时达成的特定价格、数量买进或卖出某种标准化商品或金融工具以及期权的标准合约。根据期货合约的性质,可以把其分为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

8. 课税要素

【答案】课税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被称为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具体包括:①税收主体。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税收客体。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③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④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 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价格义务。

【答案】(1)经营者享有的价格权利

①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市场主体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经营者的需要。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来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有权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根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和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承担的价格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②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③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④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小得从事小正当的价格行为主要包括:

a. 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d. 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 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f. 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g.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谋取暴利;

h.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0.简述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顷序及其原因。

【答案】(1)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下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①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②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国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法都对担保债权有绝对优先的保护。而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物权法也确认了此点。

③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中国职工债权的问题是在其他国家没有碰到过的,它的规模和数量都是比较大的。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④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一旦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下滑,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和银行坏账增加。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保护与实现,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担保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受损人群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