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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868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20

1. 准用性规则

【答案】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2. 立法议案

【答案】立法议案,是指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每个国家的议案提交程序和规定都有一定区别,但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3. 立法与法律解释

【答案】(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3)_者的关系表现在:

①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过程;

②立法和法律解释都是法治的要素,同时立法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法律解释是广义的立法。 由于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小可能是完美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可能会小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法律解释显得很有必要。

4.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二、简答题

5.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答案】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

①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②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6.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答案】(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J 胜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目的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3)法律责任的功能①惩罚功能

惩罚,就是惩戒、处罚。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②救济功能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仟,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③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

7.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

【答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

西化”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这在世界各国法治建设历史上是十分独特的现象。

(1)反封建

按照人类历史的进化或变迁规律,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一个对立面,即资本主义法治。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走过来的,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约有3000多年,旧社会留给我们的民主法治传统很少,更多的是封建的专制主义,所以,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面对的是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封建主义是以人治和专制为特征的。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 主张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 信奉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诸法合一,以刑为本; 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明裁判。

由于封建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将始终伴随着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的历史任务。

(2)反极“左”

极“左”的政治思潮与封建的人治和专制遗传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是法律虚无主义,要人治,不要法治; 热衷于大轰大嗡、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依靠群众运动解决社会矛盾,甚至实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而无视法律程序; 把政法机关简单地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重视法律的强制和惩罚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左”的政治思潮还突出表现为领导人凌驾于法律和法律机关之上的特权思想,无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当个人意志和主张与法律冲突的时候往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法随言出。

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左”的东西根深蒂固,由来己久,危害很大。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思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发生大倒退,最终助长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家长制、一言堂,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

鉴于在政治和法治领域,“左”的东西根深蒂固、危害极大,所以,必须始终警惕和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思潮,牢记邓小平同志的反复告诫和党章的明确规定,要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3)反西化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通过大胆借鉴、吸收西方法治的有益经验,加速了我国的立法进程,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改革了我国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了执法和司法的水平。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惟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有害的。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正是在警惕和反对全盘西化思潮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受住了考验,不断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