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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关系。

【答案】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二者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联系

①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权利的基础,民事诉权决定民事诉讼权利;

②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权派生,以民事诉权为核心,是民事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区别

①民事诉权具有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民事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③民事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2. 债务人只要针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无需说明任何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所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后,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审查完以后,认为确实合理的,才判决异议有效,同时终结督促程序。

3. 执行中止的事由。

【答案】(1)执行中止的含义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

(2)执行中止的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移送执行的案件,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确定义务承担人之前,应中止执行。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确定上述义务承担人之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3)中止的其他事由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有:

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⑤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4.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唯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2)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己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第三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联的新的诉,所以应当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5. 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答案】民事强制措施分为5种,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如下:

(1)拘传

拘传是指强制到庭或强制到场,具体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①拘传的适用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拘传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上述人员确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妨害行为。

③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或不到场的,方可拘传其到庭或到场。

④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2)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施行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

训诫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且情节虽非显著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者。

(4)罚款

罚款,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①罚款的适用范围:

a.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适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尚不足以约束妨害人,但又不宜或小需要适用拘留措施时,即应适用罚款措施。

b.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等行为中,情节较轻,尚不需要对妨害人适用拘留措施时,均应适用罚款措施。

c.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等行为人民法院除应责令行为人履行协助义务外,均可适用罚款措施。

d.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