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611公法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述题
1. 如何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答案】(1)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时问,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 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 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作用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作用
应当指出,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与偏僻地方相比,以残酷方法杀害与采用一刀杀死、一枪打死的方法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而刑罚的轻重程度应受一定的影响。此外,在刑法条文中,有的犯罪是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加重刑罚的条件。
2. 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答案】(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③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3)(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②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的犯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按照主犯处罚。
④考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3.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案】(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定义
①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①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②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它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上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③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其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④责任相同,当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从行为的性质、对象上看,紧急避险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与避险原因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的,总是要求具备合法利益的冲突,因此,具有所谓的“正对正”的关系,而不是合法与非法的斗争;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为了捍卫合法权益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反击,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存在着所谓“不正对正”的关系。
②紧急避险要求有较严的补充性原则和法益权衡原则,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范围则比较宽广,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两者在必要的损害限度上标准不同。
③从危害的来源上看,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自然界力量和动物的侵袭等;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则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④从实施行为的条件上看,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时实施,在手段的选择上具有唯一性; 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⑤从行为主体条件上看,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正当防卫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⑥从民法上看,紧急避险人或受益人对因避险行为而转嫁给第三者的损害,在某种条件下,应按公平原则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防卫结果所引起的损害,没有民
事上的损害赔偿义务。
4. 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答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台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5. 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答案】(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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