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3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答案】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当事人、嫌疑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

(2)送达诉讼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包括送达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3)通报诉讼结果。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诉讼的进展及诉讼各阶段,如立案、实施侦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结果等。

(4)移送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5)移交赃款赃物或扣押物品等。

(6)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判刑的人,根据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7)其他诉讼行为,如相互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等。

2. 简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答案】(1)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a. 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b. 非法侵入住宅案; c. 侵犯通信自由案; d. 重婚案; e. 遗弃案; 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

4. 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

【答案】(1)上述法条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本条的立法特点

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

①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

②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③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91条的规定。

(4)本条的适用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里“应当”也就是“必须”不允许例外。二审法院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

(5)本条规定的意义

①按照程序法治的理念,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利于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其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