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3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审判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包括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配备有书记员。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参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的活动,在审判阶段要随同公诉人出席法庭担仟记录工作。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参与审判阶段的活动,有时也参与执行阶段的活动。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他们都属于应予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
(5)翻译人员。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
(7)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俗称“法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配置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押解、警戒、强制执行以及维护法庭秩序等任务。我国的司法警察并非刑事诉讼主体,其职能对于司法行为具有辅助性,因此并非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过,最高检《规则》第33条将回避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司法警察。
(8)记录人。记录人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承担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侦查活动笔录的记录工作的人员。公安部《规定》第38条规定,记录人也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
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判决与裁定有什么样的区别?
【答案】(1)判决与裁定的概念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①适用对象上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
②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③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④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裁定解决的问题划分,裁定可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 根据诉讼阶段划分,可分为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再审裁定和核准死刑裁定等; 根据其适用方式划分,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3.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答案】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国家等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因此,税后利润的分配制度应当能够均衡这些利益冲突,并保障各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并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我国公司法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范围、分配原则,分配顺序等也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为保护上述主体利益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
(1)公司税后利润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则是指公司当年利润减除应纳所得税的余额。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湘外支出后的余额。
(2)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基于上述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67条、《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③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④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4. 简述自白排除规则。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自白排除规则。自白排除规则的意义包括:
(1)有利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由于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如允许将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势必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依赖口供,有时甚至会利用严刑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取得,这将极大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有利于保障证据的客观性,避免以假口供误导判决。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讲,因种种原因,口供确实存在很大可能的虚假性,即使口供是自愿作出,且取得的手段也完全合法,也仍旧存在虚伪供述的危险。因此,为了防止采用虚假口供而导致错误判决,有必要确立补强规则。
(3)基于历史的教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诉讼史,都有制度性的偏重口供的情况,即以口供为“证据之王”,为获取口供而使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形成了“罪从供定”的传统,从而造成了较多的冤假错案。在当今社会,也有口供主义的回潮。鉴于历史教训,确立并认真遵循证据补强规则是完全必要的。
5.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有权提起该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只能在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