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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1刑事法学综合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3.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4.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二、简答题

5. 如何认定“避险过当”?

【答案】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象和必要性条件,唯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指出的是,避险过当并不仅仅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过当,而是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为过当。

(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就是意外事件。

6. 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案】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包括: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原则卜根据同类客体而把犯罪划分为十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犯罪进行排列。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加以排列。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但是,这种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只是就总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比前一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大体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排列具体犯罪时,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4)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如果某种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客体,刑法分则就根据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

三、论述题

7.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丫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正确执行该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应当”,是指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刑宣告缓期2年执行),而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

(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适用缓刑的人。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并不是彻底消灭前科记录,而是有条件地对这些记录予以封存。

8. 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答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根据。要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必须存在一定的事实。而这种事实只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因为只有这种事实才能够决定犯罪的成立。因此,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惟一事实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在说明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事实根据之后,应当进一步说明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

就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根据而言,并不限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根据,但还不是唯一的事实根据,因为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外,在犯罪案件的客观、主观、主体以及其他方面,都还存在着一系列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例如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犯罪工具、时间地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犯罪主观方而的犯罪动机、犯罪意志坚决程度等情况,犯罪主体范畴的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人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犯罪人有无特定身份和职权等情况,以及犯罪以后的犯罪人是否逃跑,是否拒捕,坦白或自首与否及其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情况。

由此可见,符合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这些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就是通常所说的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J 清节”和刑法要求量刑时适当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应当明确,这些情节之所以对量刑起作用,首先在于它们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它们是通过对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进而对量刑起作用的,因而,准确地讲,这些情节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总的来说,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犯罪构成以外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以及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的影响。总之,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既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惟一事实根据,又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主要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