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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3. 有因回避

【答案】有因回避又称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4. 外观设计

【答案】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功能。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5.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6.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7.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答案】(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进程。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动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

(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 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8.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二、简答题

9. 辨析: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特征的主要含义有:

(1)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法”;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

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本身是法官审判职能所使然。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属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考虑到权力本质上的易腐蚀性。所以证据的法律性并不是指证据的证明力。

10.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两者有何关系?

【答案】(1)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

①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

②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即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

①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涉及证据的合法性; 证明力是证据的内在灵魂,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涉及到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上根本不被视为证据,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证明力的判断问题,而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越强,证明力也就越大。

②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①解决的问题不同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即有无证据的适格性; 而证据的证明力所要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对案件具有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及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大小问题。

②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和客观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本来的作用。

③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

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a. 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b.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c. 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而证明力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