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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综合之国际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2.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3.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4.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5.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6.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7.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己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8.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案】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小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国际海底区域的独特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

(1)“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从“区域”内的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各国间公平分配,分配中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对于“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内的资源不能让渡给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才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子以让渡。

(3)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所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任何在公约规定以外,未经管理局授权的活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10.试述空中劫持罪犯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答案】(1)“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概念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力一式作出决定。这就是“不引渡则起诉”的原则。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具体规定

①《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把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不仅规定这些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还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为缔约国间引渡罪犯提供了方便。

②考虑到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的政治因素,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引渡罪犯。

③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应看做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④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⑥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做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11.简述领空主权的主要内容。

【答案】(1)领空主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