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2. 庇护
【答案】国际法上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国家庇护外国人是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虽然依国际法人人都有权寻求外国的保护,但是否庇护外国人,则属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因为除条约规定外,国际法并未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国家行使庇护权是在自己的领土范围或受其合法控制的领土内,不包括享有特权与豁免的驻外使领馆。受庇护者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其地位与一般外国人一样,服从该国的管辖,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3. 国际劳工组织
【答案】国际劳下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一一ILO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1946年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正式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4.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5.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③科学研究自由。
6. 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7.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8.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
【答案】国际人权保护中个人申诉制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公约)执行机制的重要部分,个人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来文审议制度,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中。
(1)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缔约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个人指控来文事项的管辖,即人权事务委
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指控来文的管辖权是任择性的。缔约国参加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此种管辖权。自1976年《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有113个公约缔约国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2)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程序
①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在用尽国内救济而其受侵害的权利仍未能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请委员会予以审查。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议定书的缔约国,则人权事务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个人所提交的前述性质的来文,如属于不具名、或经委员会认为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②委员会如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即应将该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注意。收到委员会通知的国家应在六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澄清,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对所收到的来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议。委员会对来文的审议以举行秘密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后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别通知缔约国和个人,随后还应将其审议的工作摘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③委员会最后作出的审议意见不属于司法判决,对有关缔约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对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的评价
总之,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监督构筑了《公约》比较完整的执行机制,但实践中该执行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小足,例如,该机制中只有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是对所有缔约国有强制性的监督程序,缔约国间指控来文及个人来文的审查都以国家的任择性同意为前提。缔约国的自愿合作也直接影响到公约的执行机制的效果,而且,即使缔约国违反其所承担的义务,《公约》一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
10.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有什么不同? 各国在与我国建交时承认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是属于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
【答案】(1)对国家承认和对政府承认的不同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②国家承认的条件是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并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新政府己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