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2. 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3.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4.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
【答案】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给外国人差别待遇的范围由各国自行确定,或是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或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或是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5. 条约的解释
【答案】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
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所引起的问题。
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国最清楚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缔约国的解释通常表现为双方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或在另一条约中载入“解释条款”等形式。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即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和通常意义原则。
6.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7. 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8.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二、简答题
9. 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案】《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任何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成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①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③可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成员国执行此等措施;
④如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成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为此安理会可组织并使用联合国部队。
(3)其他方面的职权
①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②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③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④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⑤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⑤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10.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二者的概念不同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仲,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不包括海床和底土的上覆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2)沿海国的权利不同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海床及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3)宽度不司
专属经济区是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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