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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12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解释

【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2.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3.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4.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5. 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

【答案】(1)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便十适用。

(2)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

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又分为:①宪法本体法,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结构简单、制定方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②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世界各民主国家,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

(3)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言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6.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7.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8.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

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二、简答题

9.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答案】(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④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0.简述影响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

【答案】(1)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在理想的宪法实现过程中,观念宪法的协调功能举足轻重,一方面,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 另一方面,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2)培养宪法观念是观念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形成宪法秩序的关键步骤。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以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

(3)通过观念宪法的认同,将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律”转化为宪法主体有目的的行为,从而改造现实宪法,使之服从成文宪法以实现成文宪法的目的,也是宪法秩序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环节。否则,成文宪法将失去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