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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2.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3.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4.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

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6.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7.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8.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二、简答题

9. 唐律是怎样划分公罪和私罪的?

【答案】唐朝法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说明立法技术有了很大进步。

(1)公罪是指在办理公事时,由于办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所犯的罪,而不是由于办私事而犯罪。私罪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称为私罪。

(2)公罪和私罪只适用于官吏,在处理时公罪从轻,以免打击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私罪从重,这样可以预防官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适用官员特权即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一年。

10.《周礼》用刑罚、“二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答案】(1)“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注重运用刑罚手段镇压一切反抗,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至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2)“三国三典”

刑罚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周礼》记载的:“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就是“三国三典”。“典”是指刑法、刊罚。“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多次被封建帝王用作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11.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情况。

【答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1)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节禄制度己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并且不能适应在国君统一领导下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需要建立一套崭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新兴贵族在兼并战争中对占领的地区便采用由国君直接管辖的郡、县这种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2)根据这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棒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12.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答案】(1)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新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法律为主。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