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2.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3.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5.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
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6. 六科给事中
【答案】给事中是谏官。明朝虽设谏院,但未设专门的谏议大夫,设置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取消了中书省,直接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强化皇权对于六部的地位,明太祖针对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由各科专门负责各部官员的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不只是六个官职,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组织机构,各科设给事中一人、下设属官。为了保证其监察效能,六部向皇帝进行奏报或奏请的事项,再交给皇帝之前都要求交给相应的一科给事中,给事中有驳回的权力; 而六部奉旨执行职务的行为也都要经过该科给事中进行登记,以便于对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
7.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8.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与缺陷。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立宪活动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都督府或称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上,推选江苏省代表雷奋、马君武、湖北代表王正廷三人为起草员,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该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于即日宣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其特点是:
a.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b.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c.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展开的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孙中山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际颁布的。这一阶级斗争形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临时约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有一些限制临时大总统权力的条文,如: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
其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b.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c.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d.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e.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f.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2)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缺陷: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先天具有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决定了其带有一些根本性的局限和缺陷。 ①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来说,它的制定缺乏民意基础,只有少数革命者的愿望的反映。由于其缺乏民意基础,因而它体现的原则与精神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而难以实现。同时,山于参议员和临时大总统均非民选产生,其产生程序本身就不符合民主原则,这样也就没有给公民提供参政的渠道,从而使它未能为中国提供真正的民主蓝图。
②就《临时约法》来讲,也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对帝国主义侵略本质认识不清,存在着幻想与畏惧,因而没有正面反帝的明确规定。由于与中国封建主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没有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然而,不解决近代中国社会两大矛盾: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的矛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10.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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