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夕,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2.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3.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

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4. 《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包括掀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虽然在许多根本性问题上有所保留,但仍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做了较大的改变。

5.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二、论述题

6. 简述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答案】西周中期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松弛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西周时期的民事规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规则、婚姻继承等许多领域。

(1)所有权。在西周时期,实行政治上的分封制,周天子通过“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将天下的土地和臣民封赐给各诸侯土,各诸侯土实际占有、使用,享受收益,并可以进行再次封赐赠,形成各级更小的封建领主。在理论上,对于土地和臣民的最终所有权,掌握在周王手中。除土地和臣民等与政治密切相关的特殊社会资源外,对于一些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奴隶,各级封建领主乃至自由民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交换、买卖。

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原有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逐渐松弛,以各诸侯国为代表的地方势力逐渐强大,对于土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逐渐转移到有真正实力的诸侯或其他领主手中,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关系一一私人而非国家对于土地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制度一一由此萌生。

从整体上看,在西周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在以农耕生产方式为主体的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商品。土地制度的变革,直接带动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制度的变革。

(2)债和契约。在西周时期,随着私田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对成熟和稳定的债权逐渐形成。与这种形式相适应,调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开始丰富起来。据史籍记载,“债”的称谓在西周时期己经出现,称为“责”。

从文献资料和金文资料所反映的情况看,西周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大致有两类:一是因契约而

产生的债; 一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称为“质剂”; 一种称为“傅别”。“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7. 宋代的继承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案】由于租佃制的普遍实行,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使家庭在有序的规范内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巩固统治,宋代制定了较前代详备得多的继承制度。宋代的继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立嗣制度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官僚为自己立嗣,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桃。至于平民能否立嗣并没有规定。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户主生前立嗣(相当于现代的收养);

立嗣讲究昭穆(辈分)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在年龄上,被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子都不能为人继嗣。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必须申报官府,改正户籍,由官府发给公凭。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姓。养子被收养后,即负有承续宗桃、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舍弃养父母,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反过来,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逐出已被收养人。养子的身份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

②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

户主身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称“继绝”,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其中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立嗣法规定,夫亡妻在,立嗣由妻作主,叫“立继”; 夫妻俱亡,立嗣由祖父母作主,如祖父母亦亡者,由近亲尊长决定,这叫“命继”。无近亲尊长者,则由族长主持立嗣。

(2)财产继承

①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并且明确规定“别宅异居子”,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与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②北宋时期,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一份嫁妆。在家无男姓后代而“户绝”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出嫁女只能分得三分之一遗产。但到南宋时,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父母双亡后,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份额一半的遗产权,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

③无子的寡妇可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立志守节条件下,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但应为亡夫立嗣,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

④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这里主要指义子、赘婿、外甥等。

⑤在宋代,法律还允许以遗嘱方式来分配遗产,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户绝无子嗣,并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