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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参考书目之宪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3.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4.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5.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6.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二、简答题

7. 言论自由和民主选举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案】言论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民主选举是山人民群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或领导干部。它直接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直接体现人民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权利,是民主政治得以开展并维持的前提。作为“第一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山、出版自山、集会、游行、示威自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整体,被公认为是其他权利的核心和基石。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一个民主的政府统治,这个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必须能至少近似地代表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掌握统治权的统治者必须是人民自己,或是受人民控制的代表。控制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民主选举。

概言之,言论自由是民主选举的前提和基础。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能够传播政治真理,调动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使选举更加的民主,选出能代表民意的代表,从而使整个社会体现民意。

8. 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 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9. 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答案】宪法以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形式存在着,因此,一定社会的宪法秩序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该社会三种形式宪法的协调与和谐。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规律而发展。然而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现实宪法按照成文宪法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往往并不顺利。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第一层次的标准。现实宪法是一种现存的客观

实在,人们一般可以根据经验,判断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否协调一致,并据此进一步判断宪法秩序存在与否的可能性。

①一个国家的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不一致时,肯定不会出现宪法秩序,除非观念宪法通过宪法评价赋予成文宪法新的内容和意义,而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又不认为该新内容违宪。

②当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一致时,亦不能简单认为宪法秩序存在。政府与公民的行为,特别是公民行为,有时一并不完全受观念宪法的调节,而是受外力作用不得己而为之。

(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培养宪法观念是观念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形成宪法秩序的关键步骤。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使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观念宪法中的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无论是在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的过程中,还是在成文宪法对现实宪法的规范与引导过程中,都起着调节作用,因而成为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

10.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 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①物质保障。

②政治保障。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③法律保障。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11.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1)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在民族自治地力一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所固有的,自治权中不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无关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与民族因素无关的“地方自治”。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