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_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2.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3.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4.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5.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6.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7.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8.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
【答案】兀朝对于当事人不便亲自参与诉讼的情况,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兀朝的诉讼代理制度主要包括:
(1)适用代理制度的卞体限定。被代理人限于“老废笃疾”和“诸致仕得代官”两类,这两类人享有“被代理资格”的立法原意不同。第一类是年老体弱、身患残废或年久卧病者,一般指的是七十岁以上的人,主要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在法律上予以恩恤。第二类是退休官员(致仕)或其他有官员身份但暂时未在任上的人,主要从身份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得己与齐民
讼”。
(2)代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并不因为代理制度的存在而否认被代理人的完全诉讼资格。
(3)代理人的范围只能限于亲属,对于“老废笃疾”者还限于“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需要注意的是亲属的范围排除女性,即只能由男性亲属进行诉讼的代理行为。
10.简要说明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内容和实质。
【答案】八议制度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1)“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汉代有上请制度; 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殊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2)“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往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_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实质是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给予这l 又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
11.试列举西汉中期为了打击诸侯势力而颁布的法律。
【答案】由于汉中期诸侯王实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七国之乱”,因此汉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诸侯势力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1)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2)《酣金律》,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3)《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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