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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大学(威海)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2.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5.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

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6. 谋大逆

【答案】“谋大逆”,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阔”,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千里,不限户籍之异同。这些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7.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8.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对皇帝直接干预司法和监督地方司法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③死刑复核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表示恤刑和“德政”,并且加强对下级司法状况的监督,曹魏开始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判处死刑的要求一律报请皇帝进行最后决断,死刑的决定权从此为皇帝所独占。

④确立专门的刑讯制度,南朝梁有“测罚”之法,陈有“测立”酷刑,均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专门立法。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以皇权的加强为总体特征,兼有恤刑的制度以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

10.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答案】(1)封建正统思想的含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到家等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

(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①“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的帝王并非不受制约,在“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皇帝应该依照上天的旨意而行,即“王者法天”,否则会遭到“天谴”。但“王者法天”更为重要的含义是赋予帝王在人间独一无二的权威,而正统法律思想对帝王所具有的这种权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阐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是“天子”一一皇帝。在神权思想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成为人与天的中介,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儒家强调君主的权威,正统法律思想则利用神权使这种权威合法化。

其次,“三纲五常”是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核心。在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