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一人公司”出现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
【答案】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社团性最初被认为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公司的社团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1)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①否定说
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②肯定说
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
(2)对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的理性的认识
①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都不可能是单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系其本质属性。
②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但是不可否认,一人公司的出现已经宣告了公司社团性范式的危机,预示着公司理论有可能面临变革。
2. 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允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包括:
(1)如实告知义务
①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属于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而是保险法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a. 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
的事实; b. 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c. 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③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b.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c.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守保证义务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证事项予以记载,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承诺的保证方式。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虽未作明确担保,但可依社会上普遍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而推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作出承诺的保证方式。
(3)条款说明义务
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未经专门研习,很难正确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无法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仅有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这种格式条款往往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说明的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3. 论述基金管理人及其业务规则
【答案】(1)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允任。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设立或者非法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应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
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及其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管理基金和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②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③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巧年以上;
④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⑥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 试述商事登记的本质属性。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关于商事登记的本质属性,学界争论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方主张,商事登记是国家授权特定的义务者从事商业经营性行为,具体包括了申请登记行为和国家机关核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代表国家意志,通过公权力对商主体资格的授予,以及对其营业状态的确认后,方可产生登记的效力,足见其公权属性十分显著。因此,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商事登记列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畴,甚至有将其与行政许可混淆通用的观点。
另一方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作为商事登记规则的上位概念,商法尽管有公法化的倾向,但不可抹杀其私法的本质属性。由此,商事登记也应定位为一种私法行为,登记的权利来源于商人自由、天赋的行商权,故而该制度设置的目的亦是旨在于解决私法主体的意志问题。
其实,现代商事登记之所以多由国家来施行,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借助这种代表国家的机构的公信力,来为公众提供一套国家公权力“担保”下的识别机制,使得交易相对人可以根据商事登记制度知悉交易对象的具体信息,从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地开展。换言之,这种登记实质上是登记机关以自身特定的权威来“担保”登记信息产品的可信度,并基于民商法规范自身调整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国家有限规制的适当性,这种担保应当仅是一种最低程度上的、对表面信息的一般性担保。因此,商事登记实质上是商主体在商事规律支配下自发践行的结果,充分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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