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标国际注册
【答案】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①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2. 专利权的穷竭
【答案】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专利权的穷竭,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经其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以后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3. TRIPS 协议
【答案】TRIPS 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 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4. 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
【答案】(1)概念
商标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2)二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都属于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二者适用的法律相同,都受《商标法》的规制。
(3)二者的区别
商标假冒中行为人盗用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其使用的是自己的商品; 而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盗用的是别人的商品而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鉴于反向假冒中行为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与一般的商标侵权不同,一些国家并未将其纳入商标侵权的范围之中,而商标假冒则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
5. 联合商标
【答案】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辅助商标。联合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辅助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6. 相关权与著作权
【答案】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7. 表演者权
【答案】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
8. 全面覆盖原则
【答案】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就成立。这是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被称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或者全面覆盖原则,这种侵权行为也是最简单的专利仿制,或称为相同侵权。
二、简答题
9.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答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如下两个原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力一面:
①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过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
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 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因此,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是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四种途径: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仅指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单方保护、互惠保护由于是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的单独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10.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能够被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
(1)国民待遇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②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a. 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己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b. 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①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②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国民待遇原则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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