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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804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2. 宪法侵害与宪法停止

【答案】宪法侵害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宪法停止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停止分为合宪的宪法中止与违宪的宪法中止。

3.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4.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简答题

5. 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加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建设:

(1)尊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子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从思想上、体制上改变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视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权机关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

(2)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自身素质。

注重选拔优秀中青年,特别是具有专门知识、一定特长的中青年人才来从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3)增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来源。

政府应从工商、税务、资金等多方面帮助居民委员会发展第三产业,支持村民委员会发展村办企业,不断壮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经济基础,改善其工作条件,稳定干部的思想,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5)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使基层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使广大基层群众知法守法,履行应尽义务,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为了适应当前政企分开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 为了满足人们合法表达各自利益的需要,应制定结社法,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 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创制权、复决权,使公民能自由而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6. 你认为应如何协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答案】(1)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宪法规范构成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其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法制统一的基础。

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③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

(2)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3)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

(4)宪法规范变动是宪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构成宪法运行的实体性内容。宪法规范的变动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出现,是宪法与社会保持协调的必要形式。但宪法变动并不是无限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特别要符合宪法本身的程序要求。为了有效地保障宪法实施,一方

面需要通过宪法规范的变动,形成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宪法规范变动的合理性与程序性。

7. 试论述我国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有何进步之处。

【答案】2010年对选举法的22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进步之处在于更大意义上体现了平等,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就在总体上取消了原来的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状况。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要求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公开化。在选举程序中,选举法还要求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10条),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41条)等,这就更加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3)调整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人数,避免代表结构中官员代表比重过高的情况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从原则上规定了扩大基层代表人数,为避免代表中官民比例失调提供了法律依据。

(4)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加大对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第34条),设置秘密写票处(第38条),禁止代表两地任职(第45条)等,这都是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的进步之处。

8. 简述政党的功能。

【答案】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既然政党是为适应客观社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那么政党的功能以及通过政党功能的发挥所产生的作用,应该能够满足各种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 政党的功能主要体现为维护政权和夺取政权两大功能。具体来说即形成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政党的功能与政党的阶级性密切相关,归根结底是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