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案】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成年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未成年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成年审判中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助于防止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有助于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及证据情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依法享有不公开审理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及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宽恕的一种化解矛盾的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都是在矛盾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
①公、检、法机关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自诉案件的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且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主动调解。由于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依法都可以进行。
②审查的结果不同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是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标志着案件已告终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和解为双方当事人真诚自愿、且无违法情况,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确认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和解协议书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同,前者不标志案件终结,后者案件是否终结,还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3. 简述逮捕的适用条件。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 二是罪责条件; 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1)证据条件
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只要有一个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就可以逮捕。
(2)罪责条件
逮捕的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衡量对其所犯罪行,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这一条件表明,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对一些罪行较轻的就不宜采用。这主要是考虑到,逮捕实质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度已经达到了徒刑的程度,强调本条件,可以使逮捕的羁押期限折抵在判处的刑期之内,将逮捕的负面效应减小到最低程度。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力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在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越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其社会危险性也越大。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主要指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 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一贯表现如何; 有无固定职业; 犯罪时的年龄; 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 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己收集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姓名和住址,等等。
④《刑事诉讼法》第79条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判定,分别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几种情况:
a.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卜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b.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c.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第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第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此外,本条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4. 简述我国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
【答案】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