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84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2.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答案】①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含义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而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单方行政行为。
b. 前提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 而双方行政行为则不要求相对人的申请。
3.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4. 行政诉讼标的
【答案】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5. 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6.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简述题
7.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实施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无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行政行为除了应符合组织法和相关行为法的规定外,它的实施还应该本着其目的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目的性原则依职权行政行为强调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必须保证是出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2)尊重和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3)遵守权限范围,维护市场秩序,补充市场不足的原则;
(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原则;
(5)公开、民主、参与的原则。
8.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
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
①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
①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②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 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
①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②调解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重复处置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
①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
②事实上不能审查的行为,不管是否涉及技术领域,只要涉及行政法律问题,就具有事实上审查的可能性。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某一类行为不服,法律己经为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司法审查就不是必要的。不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包括:
①仲裁行为;
②刑事侦查行为。
9.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救济。
【答案】(1)行政合同的特征①行政性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合同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表现在:
a. 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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