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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869法学综合之知识产权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简述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答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权有时间性。任何作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才能产生著作权,从而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它就不再受保护了。

在我国,因为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且人身权的保护期(除发表权外)不受限制,所以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后,作品就不再受保护; 但由该作品产生的人身权利仍受保护。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仅需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还必须表达出作者的某种综合理念。否则,单纯的表现形式也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能产生著作权的对象,既不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也不是作者在作品中所表达出来的综合理念,而是具有综合理念的表现形式。

2. 结合侵权行为制度基本原理,谈谈对知识产权侵权及救济的特殊之处。

【答案】(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

①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a. 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物的行为)、妨害(致使所有人无法充分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毁损(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如将他人的财物毁坏、对他人财物强占),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

b.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票l 窃、篡改和仿制。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与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并不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行使。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主要

在于它是对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专用”权利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和排他险的违反。

②侵权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因而给侵权行为之防范、侵权责任构成之认定、侵害后果之避免等方面带来相当的困难。主要体现在:

a. 新信息技术、新传播媒介的发展,对著作权、专利权等带来直接的威胁。运用电子新技术,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图表资料等可以进行无数次扫描、取样、复制。不正当地使用这些技术,等于盗取版权所有者的版税和收入。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热潮的兴起,互联网络与电脑黑客相伴而生,借助十电脑和高新技术工具的侵权者,将会轻而易举地将他人的专利技术和经营秘密送上“高速公路”。

b. 涉及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大都技术手段高明,较之一般财产权侵害有着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当前,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使人类信息一体化成为现实,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言而喻。但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犯罪是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的一个新的烦恼,网络侵权、网络窃密、网络破坏等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使人们措手不及,防不胜防。。.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其因果关系十分复杂。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权利人无法控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本来在传统环境中,无形的精神创造尚可“固化”为商标标识、专利产品、图书资料、唱片乐谱等物质载体,侵权责任的举证就有相当难度; 而在网络空间中,一切知识产品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人们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生灭的数据和影像,从而使侵害行为认定带来更多疑难。

③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数个甚至数十个侵权使用可能会在不同地域同时发生。在知识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一单项权利。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技术的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两个重要的趋势:

a. 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静电复印技术的推行,使得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变得极为便利,并对社会公众购买复印作品的习惯产生巨大影响。

b. 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在国际互联网络广泛的空间中,知识产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传播,从而为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所接收和使用(包括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 由于信息流跨空间、跨区域的大规模、高速度的运动,使得跨国侵权也就成为一件容易的事情。

④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在立法例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

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a. 行为的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亦称为“二次侵权”。

b. “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

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仟。

(2)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属于特殊的领域,因而其救济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救济模式上的双轨制。与其他国家不同,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采用双轨制,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提供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救济途径。也即是说,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救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救济。

②救济过程中,侵权人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既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对于知识产权人的救济即意味着侵权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救济方式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存在,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比如,《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④救济依据上的特殊性。由于我国加入了众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救济时,有时需要引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与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国际化是密不可分的。

3. 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答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包括:

(1)合理使用

①为个人目的复制。我国《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②为教学研究而复制。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反向工程

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我国《条例》第23条第2项规定,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权利穷竭

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于该布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4)善意买主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上述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