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民族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2.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4. 传来证据
【答案】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根据证据来源所进行的划分。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5.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6.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7. 破产撤销权
【答案】破产撤销权,通常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法定期间内(或称临界期或嫌疑期)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并将因为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8.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二、简答题
9. 试述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
【答案】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指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也对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进行了规制,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
如下:
(1)我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委托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未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该条在实践中,便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2)对表决权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的具体探讨
①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为股东的代理人,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做,既可以方便股东代理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集中于某一组织,从而操纵股东会议决议。
②代理人的人数问题
为防止一人同时委托数个代理人而导致的表决权分散行使,不少国家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一人。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予明确,但在学理上亦应作同样的解释。如果委托书发生重复时,应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股东声明撤销前一委托书的不在此限。
③委托书的效力期限问题
委托书是一次性有效或是长期有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要求股东对代理权之授予须于每次股东会召开前分别为之,不得授予概括的代理权,以防止少数人不正当地操纵股东会。
④应否对受委托的表决权的总量作出限制
在我国,一个人可以接受两个以上股东的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而且对其可接受委托权的总量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但是,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受委托的表决权占股份总数表决权的比例作出限制,对于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
⑤招揽代理权问题
代理权的招揽,专指股东收购其他股东的委托书。无限制地招揽代理权的结果,可能导致分散的小股东的股权为某些投机经营的分子所行使,势必扭曲表决权的本来意义。因此,我国《公司法》对此亦应作出相应的限制。
10.简述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答案】公司是以营利为日的的经营组织,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于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并不因此而丧失公司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公司是营利性经营组织,但在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公司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的,这在实质上己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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