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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物资学院证券与期货812经济学之政治经济学(资)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土地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答案】影响土地经济供给的因素包括:

(1)各类土地的自然供给;

(2)利用土地的知识和技能;

(3)社会要求;

(4)价格;

(5)土地利用计划;

(6)土地供给者的行为。

2. 简述要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搞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土地合理功能分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2)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3)抓紧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充分利用城区闲置土地和利用率低下的土地;

(4)向城市土地空间发展,实行城市土地的立体利用。

3. 简述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

【答案】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纯粹规模报酬变动规律为理论基础的规模经济,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

(2)以资源报酬变化规律为理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即由于生产要素配合比例变动,从而使要素的使用进入合理报酬阶段而产生的效益;

(3)以机会成本为理论基础的内部经营与外部环境相协调。

4. 引起房地产价格上升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引起房地产价格上升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改良一一不是自然增值;

(2)外部经济一一道路、公园、广场一一真正的自然增殖;

(3)需求增加一一真正的自然增殖;

(4)通货膨胀一一不是增值而是保值:

(5)房地产使用管制改变(用途、容积率)一一真正的自然增殖。

5. 简述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答案】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包括:

(1)垄断性;

(2)权利主导性;

(3)不完全性;

(4)地域性;

(5)土地供给弹性小。

6. 简述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

【答案】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力面的内容:

(1)第圈距市场最近,种植园艺作物,饲养奶牛,以及种植饲料、土豆等;

(2)第二圈发展林业,因为它的产品量大、运费高;

(3)第三圈以非常集约的方式种植农作物,并实行二年轮作;

(4)第四圈种植牧草、放牧,以及粮食,不实行集约生产;

(5)第五圈实行粗放的三年轮作制;

(6)第六圈放牧,也可发展粗放的种植业。

二、论述题

7.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的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同。世界各国认为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而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即不得因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拒绝征用。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这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a. 国家通过行政权力,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农民经营使用土地,要向集体上交提留或承包费用; 要向国家低价交售农产品和农业税,这实际上是国家通过隐形方式从农村土地中抽取巨额地租。

b. 国家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