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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814业务课二(含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2.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4.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5.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二、简答题

6.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子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 ②短期时效; 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

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7. 试述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所作限制及其立法原因。

【答案】(1)《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所作的严格限制包括: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对证券公司提高经营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2)立法原因

《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严格限制,一方面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

8. 简述转让背书的效力。

【答案】转让背书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转让背书本来就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因此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上的权利。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的权利,具体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追索权等。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书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是说,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背书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背书人也不得免除其担保责任。此外,背书人也不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这种担保责任,而且对全体后手都负此责任。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使汇票作为信用证券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换言之,如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则凭此即可证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反过来说,持票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也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还体现为:汇票债务人对于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的付款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 如果汇票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