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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2.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3.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5. 公司的发起设立

【答案】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封闭性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份,因此,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具有设立程序简单的优点,通常被认为是中小

型公司所常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

二、简答题

6. 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 公司的股票发行。

(2)A 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 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 律师事务所,B 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 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认为他们没有取得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 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请A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A 公司自行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1)①"A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据此,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

②“证监会主席批准A 公司的股票发行”,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据此,证监会应该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并用表决的方式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①"A 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5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各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②“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口。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涉及A 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请A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只要具有律师资格就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需要证券从业资格。

(4)"A 公司自行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因此,溢价发行价格要和证券公司协商,不需要报证监会备案。

7. 简述重整原因及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答案】(1)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各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以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

(2)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重整程序的启动效力非常强,它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 ①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二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8. 甲某退休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外还领取人寿保险金,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

【答案】甲某领取的退休金属于社会保险,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二者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社会成员均必须参加,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卜,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