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答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故而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2. 判断: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被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一一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仟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复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审裁判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 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适用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3.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是全面审查原则的体现,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
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3)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因此,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是正确的论述。
二、简答题
4.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经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核准以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表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一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由此可见,题目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5. 简述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的区别。
【答案】(1)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方面的区别
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阅卷权、会见权方面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可知,
在阅卷权和会见权方面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辩护律师行使以上两项权利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两项权利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据此,辩护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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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①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在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在场原则使法庭审判区别于可以听汇报定案的行政操作过程。
②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只强调直接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情形; 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形。直接言词原则所产生的程序性效果是,如果法庭审判没有按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审理视为没有进行审理,所审查过的证据等同于没有出示。
(2)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的首要价值在于为审判和诉讼各方创造一个探求实体真实(原型)的良好环境,以最大可能避免各种间接性的材料(模型)本身的不可避免的虚伪性给审判造成的干扰和拖延,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所构造的模型对案情真相原型的观控模拟;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自然形成了一种使审判和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公开场合”诉讼环境,有利于约束审判与诉讼各方的悠意妄为。
(3)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
①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③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
④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至终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
7. 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