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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经济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家计划

【答案】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2. 预算

【答案】预算,即国家预算,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手段。它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国家预算一般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允许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赤字财政。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组成。

3.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点是:

①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适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②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4. 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答案】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我国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一,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5. 政府指导价

【答案】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即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

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6. 资本项目外汇

【答案】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

我国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做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包括直接投资、境外机构、境

7. 企业核准设立

【答案】企业核准设立。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或许可设立主义,指企业设立时,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要通过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企业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一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采取的基本上是这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首先要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办理企业登记; 登记时还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 投资管理制度

【答案】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二、简答题

9. 《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案】《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卞要有:(1)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禁止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⑦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③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2)市场准入管理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3)法律责任和后果

①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方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③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④通常意义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 并强调“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2)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①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

②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

③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 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 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的,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力一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如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解释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