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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611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积极行为

【答案】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2. 目的解释与文本解释

【答案】(1)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

(2)文本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力一法。

(3)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而目的解释是最后的解释方法,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4.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简答题

5. 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有何区别?

【答案】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而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两者之问存在着以下区别:

(1)出现的时间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全球化。法律国际化开始于工业革命,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国家加紧了对外扩张的步伐,在客观上加强了世界各地之间联系。由于战争以及商业交流的需要,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并且各国之间的法律也相互受到影响。

②法律全球化则兴起于20世纪,随着新时代各种高新技术的发明,以及各种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的迅速崛起,法律全球化得以兴起。

(2)对法律制定主体的认识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在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法律一元论,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唯一制定者。就国内法层面而言,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能够得到遵守,就国际法层面而言,由各国共同制定相应的国际条约或者认可相应的国际惯例,并且由制定国确保遵守。

②对于法律全球化而言,其主张的则是非国家法律一元论,其认为对世界拥有治理权的不限于民族国家,还包括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比如民间组织与跨国公司等。

(3)对法律未来将趋同还是多元的认识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认为未来的法律将逐步趋同。就国家法层次而言,各国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各国法的相互协调、借鉴和移植,最后表现为法律趋同; 就国际法层面而言,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不断密切与加强,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最后表现为国际社会法律的统一。

②法律全球化则认为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其认为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逐步状态,会对国家的权威构成强有力的挑战,进而使得法律逐步走向多元化。

6. 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

【答案】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部门小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7.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①当事人一般可分为两类:

a. 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

b. 诉讼当事人,即司法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

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关系的人。

(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公民(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①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卞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②法人与公民(自然人)是整个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他们都具有享有权利(或拥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国外法律一般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些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③除公民和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是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④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在国内法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直接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来实现的。但在像国家所有权这一类法律关系中虽然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来行使,但所有权的主体却仍然是国家。

8.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是,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