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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2. 特设机关解释制

【答案】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专门性。它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二是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往往是地位较高的法官或政治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具有崇高地位。三是解释方式的多样性。有的采取寓解释于审查之中的形式,有的采取对某一宪法问题进行专门解释的形式等等。

3.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4.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5. 宪法规范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6.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

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二、简答题

7. 结合选举制度与选举权来认识各种政治权利。

【答案】(1)选举制度与选举权

①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②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2)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各种政治权利的关系

①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密切相关。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之一是它有“联合行使”的特点。选举权属于公民个人,但选举结果是由许多公民投票共同决定的。在选举中公民有时仅仅是作为个体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结成联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党、社会团体在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民决不是为独立的个体而生存之个人的机械的集合,而是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种种阶级,集团,及其他势力单位的结合。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自由权息息相关。

②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桥梁,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大厦便无从建立。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监督权相关。

8. 结合我国宪法第89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答案】(1)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下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和命令。

(2)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④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

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⑤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⑦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

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

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10.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主要程序。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其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程序如下:

(1)备案。行政法规制定之后,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备案的行政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4)处理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