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815专业基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选择题
1. 姚某欠李某10万元,姚某无力还款,在李某的一再追索下,姚某提出其存有一些假币,如果李某愿意,他同意以1:4给李某抵债,李某考虑假币非常逼真,觉得要让姚某还清货款,也不是一年半载的事,于是收受了这40万假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姚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
B. 李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C. 姚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D.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根据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使用、持有假币罪。本题中,姚某以1:4的比例用假币40万给李某抵债,10万元相当于是40万假币的对价,姚某的行为实质为出售假币,构成出售假币罪,明知是假币而接受的李某则对应构成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当然包括持有假币的行为,即李某持有假币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评价,故不再以持有假币罪论。而使用假币罪要求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环节,且使用行为的对象一般应不知道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币,本案明显不符合以上特征,所以姚某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2. 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公媳关系,2001年8月18日,被告人滕某、董某晚饭后乘凉时,滕某告诉董某,儿媳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董某遂答应去试试看。滕某又讲自己到时去逮个“息脚兔”(即“捉奸”),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晚9时许,董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滕某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奸情为由,以将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实施奸淫。因滕某之子突然返家,滕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1)滕某、董某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滕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3)滕某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4)董某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5)董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上述说法,有几项是正确的? ( )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B
【解析】第(1)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滕某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属于教唆通奸的行为,滕某与董某之间并无共同犯罪(强奸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2)项,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表现为: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滕某行为不属于上述所列加重情节。
第(3)项,本案中,滕某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意图实施奸淫,以及开始着手犯罪的行为,但因其子突然回家,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故属于行为未终了的未遂。
第(4)(5)项,董某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题中,只有第(3)(4)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女性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C.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 人民法院审理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与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7条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270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4. 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 物是B 物的组成部分,A 物和B 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 甲的A 物与乙的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 甲的A 物和B 物分别独立,但A 物协助B 物发挥作用,该A 物和B 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 以上表述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从物之外皆
为主物。从物有三要件:一是非主物的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 二是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三是须与主物同属一人。即从物与主物分别独立,且有协助关系。
5.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后,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正确做法是( )
A.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予以改判
B.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予以改判
C.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D. 最高人民法院无需做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6.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下列哪1选项中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 )
A. 某村村民于某想承包由赵某承包多年的鱼塘,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赵某与本村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
B.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均未上诉。此后,甲公司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符合条件的起诉
C.2011年3月,崔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养子崔一支付赡养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5月判决崔一每月向崔某支付1000元赡养费,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10月,崔某以自己患病为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每月赡养费增加至1500元
D. 华某与吴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3月5日,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万元。3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华某申请撤诉,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因吴某未支付赔偿款,3月28日,华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
【答案】A
【解析】AC 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赵某与本村签订的承包合同,于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崔某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B 项,《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项,《民诉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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