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815专业基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说法正确的是( )。
A. 丈夫置生病的妻子于不顾去旅行,致妻子死亡,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也可能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张某发现自己烧炭的窑洞中有被烧死的少年的尸体,随意丢弃在路边,这属于不作为的侮辱尸体罪
C. 李某在深山中发现弃婴,遂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后离开,但后来无人救助,婴儿死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 王某发现考生作弊,让其退出考场,考生以自杀相威胁,王某仍执意让其退出考场,后考生果真跳楼自杀,王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可以分为纯下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 后者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A 项,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丈夫对生病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妻了死亡,应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属于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就此情形而言,丈夫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而如果丈夫己有杀害妻子的故意,而以不履行救助生病妻子的方式来达到杀人的目的,因为杀人罪属于法定的作为犯,所以丈夫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项,侮辱尸体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C 项,李某对于在深山中的弃婴并没有救助的作为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而且其将弃婴置于民政局门口,实则减小了危险,当然不对其结果负责任。
D 项,王某合法履行职责义务,和考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2.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
A.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
【解析】从法条内容上来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规定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只是一种减责事由。根据“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知,监护人责任为补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未事先推定监护人具有过错,所以不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3.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
B. 对于在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允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 检察院对于退回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D. 检察院对于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决定,而不是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在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与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4.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 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 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 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D. 转委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人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委托代理人转委托需要得到被代理人事先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追认,除非是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5.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是(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 当事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l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里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上的不公开审理分两种,绝对不公开与相对不公开。ABC 三项属于绝对不公开的范围,D 属于相对不公开的范围。
6. 小明17岁,但长得像成年人,因无钱打游戏,将家中两台彩电及一台电脑卖给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得款1000元。小明父亲李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于某拒绝,辩称他不知道小明未满18周岁,并且是小明叫他上门收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合法行为。此案正确的认定方式是哪一个? ( )
A. 小明的处分行为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有效。
B. 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
C. 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于某为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D. 小明的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据此,本案中小明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卖电器的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信赖对方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律行为有效。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