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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 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C

【解析】A 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而不能向其核实证据。B 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提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CD 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也包括公诉案件。

2. 下列行为,有几项( )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1)在闹市区强行乞讨

(2)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3)偷拍他人裸照,以向公众曝光威胁让他人转让股票

(4)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分手的女方退回订婚的彩礼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题中,第(1)项,强行乞讨,如果构成犯罪,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属于强拿硬要行为。第(2)项,采取暴力手段,迫使他人放弃继承权,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暴力手段致人轻伤以上,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不是暴力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则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均不相符。第(3)项,以暴光裸照为威胁手段强迫转让股票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第(4)项,以暴力威胁讨回彩礼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3. 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公媳关系,2001年8月18日,被告人滕某、董某晚饭后乘凉时,滕某告诉董某,儿媳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董某遂答应去试试看。滕某又讲自己到时去逮个“息脚兔”(即“捉奸”),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晚9时许,董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滕某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奸情为由,以将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实施奸淫。因滕某之子突然返家,滕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1)滕某、董某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滕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3)滕某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4)董某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5)董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上述说法,有几项是正确的? ( )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B

【解析】第(1)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滕某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属于教唆通奸的行为,滕某与董某之间并无共同犯罪(强奸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2)项,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表现为: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滕某行为不属于上述所列加重情节。

第(3)项,本案中,滕某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意图实施奸淫,以及开始着手犯罪的行为,但因其子突然回家,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故属于行为未终了的未遂。

第(4)(5)项,董某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题中,只有第(3)(4)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说法正确的是( )。

A. 丈夫置生病的妻子于不顾去旅行,致妻子死亡,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也可能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张某发现自己烧炭的窑洞中有被烧死的少年的尸体,随意丢弃在路边,这属于不作为的侮辱尸体罪

C. 李某在深山中发现弃婴,遂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后离开,但后来无人救助,婴儿死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 王某发现考生作弊,让其退出考场,考生以自杀相威胁,王某仍执意让其退出考场,后考生果真跳楼自杀,王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可以分为纯下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 后者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A 项,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丈夫对生病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妻了死亡,应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属于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就此情形而言,丈夫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而如果丈夫己有杀害妻子的故意,而以不履行救助生病妻子的方式来达到杀人的目的,因为杀人罪属于法定的作为犯,所以丈夫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项,侮辱尸体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C 项,李某对于在深山中的弃婴并没有救助的作为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而且其将弃婴置于民政局门口,实则减小了危险,当然不对其结果负责任。

D 项,王某合法履行职责义务,和考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5. 下列案件中哪项自杀情节可以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 )

A. 李女被性侵犯后跳楼自杀

B. 张三长期被丈夫虐待,不堪忍受,服毒自杀

C. 李四被公开侮辱后,投河自尽

D. 赵五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咬舌自尽

【答案】B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A 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只有在强奸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时,才属于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