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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852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诉人

【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2.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4. 无罪推定

【答案】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到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法院在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得带有罪的偏见,应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迫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权公约》

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

(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

(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5.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6. 意见规则

【答案】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

【答案】(1)我国辩护制度的含义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②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b.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二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a. 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b. 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c. 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③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关于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辩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依申请酌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如果在指派律师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的,应当准许; 对于依职权法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如果在指派律师以后,被告人拒绝的,则要告知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为其另行指派辩护律师。

8.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①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在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在场原则使法庭审判区别于可以听汇报定案的行政操作过程。

②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只强调直接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情形; 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形。直接言词原则所产生的程序性效果是,如果法庭审判没有按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审理视为没有进行审理,所审查过的证据等同于没有出示。

(2)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的首要价值在于为审判和诉讼各方创造一个探求实体真实(原型)的良好环境,以最大可能避免各种间接性的材料(模型)本身的不可避免的虚伪性给审判造成的干扰和拖延,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所构造的模型对案情真相原型的观控模拟;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自然形成了一种使审判和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公开场合”诉讼环境,有利于约束审判与诉讼各方的悠意妄为。

(3)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

①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③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