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9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简述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在上述情形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如遇第(1). (2), (4)种情形时,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违反这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但对第(3). (5)种情形是否一律发回重审的问题,则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反之,如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_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回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
2. 论刑事诉讼的意见规则。
【答案】(1)意见规则的含义
意见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意见规则以否定性形式表达了此项要求。
(2)意见规则的内容及限制
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对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①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②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3)意见规则的例外
根据意见规则,在提供证言时,证人一般小得依据其观察的事实进行推断或表达自己的意见; 但诉讼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定的例外。依据证人身份的不同,意见规则的例外可以分为两类:
①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②有关普通证人的例外,即作为表述曾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方式,一个非专家证人可以就那些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专业知识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3. 试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1)刑事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②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审理后对己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2)刑事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的审查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内容:
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③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⑤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⑦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⑧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
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全面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卜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卜诉或未卜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
4.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答案】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
②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③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
(2)刑事诉讼的终止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3)刑事诉讼终止与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条件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沉或客观障碍。
②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诉活动。
③程序不同。
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5. 试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答案】(1)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含义
①公正,是人们评价和构建司法制度首要的价值标准。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维护社会主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