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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2.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3.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4.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

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二、简答题

5. 简述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答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4)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6. 我国宪法有哪些渊源?

【答案】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因其确定了新中国的基本制度和发展目标,并且是由当时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制定的,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后来又经过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修改。现行的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修改,共有31条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我国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成为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4)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比较少。

(5)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诚实履行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我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一贯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与世界各国和平交往、履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在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词的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涉及调整宪法关系,特别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7. 如何理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答案】(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表明了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其基本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①执政党要依宪执政,首先要求执政的合宪性,即党烙守宪法规定,经全民真正民主的选举,进入宪政体制,组成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二是要求执政党成为领导自己的党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实施宪法和法律的下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

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还要求党章、“党法”不能与国法相抵触。政党在治理本党事务时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确立该原则的原因和意义

①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因此,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

②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而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也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它的成员和其它社会成员一样,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同时,由于党处于领导地位,因而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方面,还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 ③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明确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正确处理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人问题,这是一条被历史证明了的真理,是对执政党活动规律和特点的新认识。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要遵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引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前进。

8.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