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619法理50%、宪法25%、经济法25%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体系解释
【答案】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以及与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解释突出了法律的完整性,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条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其意思。
2. 授权立法
【答案】(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 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 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 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4.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答案】(1)二者的含义
立法过程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 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③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在立法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即立法程序。
(2)二者的区别①立法过程这一概念,强调立法的阶段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②立法程序这
一概念,强调立法运作的规则性和严肃性,强调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答案】(1)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含义
社会主义人权纲领,即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是随着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增强而不断明确的,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不断丰富的。
(2)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特征
①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纲领(宣言)把人权主体的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
②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除了人身自由、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
③公平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主张人权属于无差别的个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纲领还十分重视给妇女、儿童、老人、残疚人、失业、待业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人权保护,以使他们实际上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人权。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公平性还表现在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值的、一致的、相互制约的。
④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是从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社会整体利益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目标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而设定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既包括社会福利这类质朴的、有眼前实惠的内容,也包括阶级解放、个人和全体人民充分自由发展这类崇高理想。
⑤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标准有原则性,又有宽容性,即在基本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 同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⑥国际性。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之日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国际主义一直是社会卞义人权纲领的基本原则,工人阶级是国际人权的忠实捍卫者。此外,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还有一些特色。
6. 简述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
【答案】(1)法的现象
在法学上被称为“法”的这种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2)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包括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称为法律现象,它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3)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的关系
①法律上层建筑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一部分是制度上层建筑,即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制; 另一部分是思想上层建筑,即作为法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意志基础的法律意识。法律上层建筑的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法律现象都和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是它们的中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法。
②我们所研究的法的现象应该包括一切国家、一切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法的概念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法,古代的、现代的,东方的、西方的、国际的、国内的,而小包括小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现象。
三、论述题
7.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
【答案】公平与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是衡量法律正义的具有终极意义的尺度,同时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在公平与效率的互动关系中究竟何者优先。现代经济分析法学派将利益驱动机制引入法学研究当中,得出“效率优先”的结论,而传统法学理论的支持者仍然持“公平、正义优先”的观点。从我国的情况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惯用语形式不能适用于法律的价值判断当中,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抉择中,正确的选择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1)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因素和法则,公平是法律应体现的首要价值。
当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社会表象去探索正义的一般意义和价值时,我们总会有意或者无意地把价值判断的标准放到公平这一层面上来。虽然进入20世纪以后,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更多的关注公平的制度安排和理念设计,从而使思维视角更多地向效率方向偏斜,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平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只是表明人们对公平的追求达到一个更高的价值层面。在这层意义上说,至少在法律上,我们不能把公平当作惟一的价值尺度。因为,公平观念下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完全取代效率观念下对权利义务的合理有效的安排,而且,公平或平等作为历史的范畴也不是永恒不变的。
(2)公平优先的观念应该既体现在实体法上又体现在程序法上。
①无论对于实体法还是对于程序法,公平都是价值选择的第一要素,是构建价值平衡系统的基准性因素。甚至,在效率因素不被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法律依然可以一一虽然可能不如人意一一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但如果抛开了公平和公正的因素,那么所谓“诉讼的效率”则根本无从谈起。
②程序法的主旨,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创设条件,而不在于减少实体法实现的成本支出。程序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是其实现实体法律公平的一个副产品,程序法和实体法绝非一种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而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既然实体法小能被看作程序法的一种“产出”,那么,诸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一经济学的效率思维就不能简单地位移到法律的价值判断中来。
③程序法当然可以被看作一种效率机制,正如实体法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平机制一样,但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