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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3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答案】有限合伙的设立,除需要具备普通合伙具备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就没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合伙的性质相违背。

(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除具有普通合伙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六项事项(《合伙企业法》第63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事项。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限合伙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出资数额。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2. 简述存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各项规定的内容。

【答案】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13条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小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许多规定都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定的。 a.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成立合伙企业、担任代理人、可以进行民法上规定的所有的民事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合同法》中第9条将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c. 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在第69条和70条规定委托代理的终止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中均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合同法》第101条在规定提存的条件时,也规定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和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其行为能力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

a. 监护制度的确立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5条、16条、17条和18条等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nh}-.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却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界定为无效,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赋予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进而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a. 监护制度的确立。《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第15条、16条、17条和18条等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仟。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做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确认的标准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能否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年龄和认知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确认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在于确认民事主体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 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答案】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子。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

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