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工业大学614法学综合(法学理论、宪政理论、民法理论)《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2.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3.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4.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卜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5. 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_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
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6.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7.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二、简述题
8. 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2)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①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②“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其中最为代表的是《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此时的家族伦理关系己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的精神己经溶化于法律之中,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 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甚而尚未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按礼教约束自己,即使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积极的法律救济。
③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到了唐律中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唐以后的传统刑律都规定有丧服制度,清律卷首更画有《五服图》,以朝廷强制力认可并推行礼的规范。传统的儒家思想为这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巩固,同时也将父权引入了传统社会的法律领域,而君权则成了全国父权的化身,借以达成强化君权及其合理性的目的。
9.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
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北京政府编纂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着手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1931年,又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月1日重新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时人称前一部为旧刑法,称后一部为新刑法。新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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