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工业大学614法学综合(法学理论、宪政理论、民法、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2.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开日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3.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4.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
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5.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6.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7.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二、简述题
8. 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答案】(1)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新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法律为主。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天主教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并列,成为欧洲前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罗马教廷曾把天主教扩展到西欧各国,其居民曾大都是天主教徒,因而使得教会法拥有比各种世俗封建法广泛得多的适用和管辖范围,其效力实际上也高于世俗法。
(3)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不仅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起过重要作用。其发展和普遍适用,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尤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宪法制度可以在此找到其部分渊源。
②对私法的影响。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在当代,某些西方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诸如分居必须达到一定时间才
准许离婚这样一些教会法的规范,说明教会婚姻法至今尚有影响。此外,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也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
③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法学家。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制,也就是现代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刑法的影响。
④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奠定了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基础。
⑤在诉讼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二元程序体系,对后世诉讼法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9. 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2)进行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力一面:
①改刑部为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和监狱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重新确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并在各地设置各级审判机构; 各省设高等审判庭,各府级设置地方审判厅,州县一级设置初级审判厅,并且各级审判厅内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②设置总检察厅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先设于法部,后设于大理院以及各级审判厅内。在清末实行审检合署办公的体制。
③各省按察使司改名为提法使司,专门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以及司法监督。
经过机构改革,中国传统的司法和行政统一的体制被打破,传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同的体例也开始分立。
(3)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①在法律原则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②在诉讼制度方面,全国司法审判由地方初级审判厅到中央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刑事案件专门由检察厅负责公诉和侦察,审判中实行辩护和陪审制度。
③在监狱管理方面,改善监狱管理,并开设劳动农场或工厂,引进教化理念,采取改造罪犯的思路进行监狱管理。
但是清末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完全贯彻执行,在京津地区之外的地区仍然沿袭地方行政首脑兼理司法的做法; 而且这一司法改革倒置了司法制度和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实现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司法主权的回收,任何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都无法排除列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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