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2.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开日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3. “权能分治”学说
【答案】“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是指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又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4. 九品中正制
【答案】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但由于“九品”之分标准不确定,凭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再加卜请托、权势、裙带关系等影响,不但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势,使士族与庶族相隔天壤,矛盾愈益加深,且弊端丛生,贿赂公行,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5.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
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6.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二、论述题
7. 请简要论述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变迁。
【答案】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变化过程。
(1)在汉代建立初期总结秦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时,将其灭亡的原因之一总结为没有实行分封制,从而缺少同姓子弟对中央政权的拱卫。所以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汉朝初期实行了郡县制和封国制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
但是汉代的地方封国制和周代实行的地方分封不同。吸取周代地方分封体制中,地方诸侯权力坐大、最终演变为春秋战国战乱状沉的经验教训,汉朝从一开始对地方封国的诸侯控制就较严。主要表现造以下方面:
①从政治上对异姓王进行削弱和打击。
②从制度上对封国任命官员的人事权力,各封国的傅相等重要官员都由中央派遣和任命,监督地方诸侯行为,直接向中央进行报告。③禁止地方诸侯之间相互勾结。
④从政治指导思想上,汉武帝时期开始系统地以思想统一为工具,强化中央皇权至上的理念。
(2)随着中央政权的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汉朝中期开始了系统地“削藩”政策,打击和限制地方诸侯王的割据势力。
①景帝时期,根据晃错的“削藩”主张,中央皇权开始系统地削弱地方诸侯势力。但是引起了地方诸侯的严重反弹,因而导致“七国之乱”。
②武帝时期,推行“推恩令”,并用各种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地方诸侯行为进而打击其势力。 a. 推恩令利用继承制度,将一个封国根据诸侯的子弟人数进行分割,使单个封国的势力不断削弱;
b. 以《阿党附益法》、《左官律》等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地方诸侯扩大势力的行为。同时在汉武帝时期,根据儒家经义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对地方诸侯行为进行严格要求,实质上借之进行打击,如以“非正”罪严格执行宗法继承制度,一旦有非嫡长子或养子冒充嗣子继承诸侯之位,会导致“国除”,或“取息过律”也会导致“国除”等。
(3)汉初根据秦代的郡县制,地方行政体制的级别是两层,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的地方行政体制。
汉代的郡县制也和秦代有所差别。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汉代的郡数量较多,相对来讲郡的辖区范围也就较小,郡一级官员的权力也就从实际上缩小。
汉武帝为了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开始在地方设监察区、置刺史、监察地方行政官员,刺史职权的不断扩大,到东汉年间为了镇压地方农民起义,刺史的权力增加了对军队的监督一项,后演变为直接对军事力量的领导权,改称“州牧”,地方最终演变为州、郡、县三级的行政级别体制。
8. 为什么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有“左倾”错误?
【答案】因为土地革命时期的各项立法规定有着“左倾”错误的体现,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刑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方面。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左倾”体现
①确定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 “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大纲》,特别增加了“实行同中农巩固联合”的规定,纠正了“左”倾路线最初打击中农的政策。
②规定苏维埃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宣传反对宗教等各项政治民主权利; 工人享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等经济上的权利,农民有权获得土地;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有获得解放,参加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另外,地主、军阀、官僚、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享有平等的公民权。
(2)在刑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为了惩办各类反革命分子,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先后颁布有许多惩治反革命犯罪的刑事法规。
(3)在土地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受“左”倾错误干扰,这一时期关于没收土地的对象屡屡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兴国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即富农、一切反革命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土地都在没收之列。1935年《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停止了对富农土地的没收。
(4)在劳动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禁止雇主私自雇佣工人。《劳动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于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左”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