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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案】(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

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下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联系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 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 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3. 判断: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是: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学界的通说。但是,犯罪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非绝对一致,尽管学界对于财产权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对公民的占有权造成侵害。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财产偷回的,财产所有人亦构成盗窃,说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财产占有权。

二、论述题

4.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案】(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①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此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卜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三、案例题

5. 被告人:张某,男,45岁,初中文化,农民。

2005年7月8日上午8时,张某携带异艾氏剂·杀虫药和喷雾器等作业工具到承包的果园杀虫,并在果园栅栏几处悬挂了“己打杀虫药、有毒,偷食后果自负! ”的警示牌。上午11时许,张某在对较近处的果树进行喷洒作业后,由于风向有所变化,就准备到上风处的果园东南方向作业,此时(正值小学中午放学的时间)看到自己的10岁小子张爽领着数个同学到果园里来玩,便告诫“不要摘果子,这一片打药啦,有毒……,不要玩火烧了自己、园子,危险……”后离去继续作业。

中午12时许,张爽等几人在没有打药的草丛中抓到十多只蝗虫,便商议“烧来吃吃。”张爽在张某配药不远处搁置的外衣服口袋内,找到打火机后,几人找来树枝等杂物点火烤蝗虫,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支架,便将两只已经用过的农药瓶当做支架。烤蝗虫时,他们发现药瓶口偶尔会喷出烟来,感到很有意思,便到看守果园草棚边找到数只己经用过的药瓶逐一烤着试验,不久几人便中毒倒地。其中一个没有参与“烧烤”的孩子将张某喊回来后急速将中毒的四个孩子送到镇卫生院,虽经过抢救但中毒较深的孩子二人死亡,其子张爽和其他一个孩子抢救及时,在住院数天后痊愈。

问:

(1)二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如果有,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请分别说明理由。注意:如果认为无因果关系,无需回答第二问。

【答案】(l )两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前提。

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③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就是在发生时间上,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④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⑤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本案中,张某携带异艾氏剂·杀虫药和喷雾器等作业工具到承包的果园杀虫,并在园栅栏儿处悬挂了“己打杀虫药、有毒,偷食后果自负! ”的警示牌。该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其不能因为此告知而完全排除其法律责任。

一定程度上,张某尽了一部分注意义务,但没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他应当意识到喷洒了农药的果子还是有可能被这些孩子摘去吃而中毒,还应意识到其放置的农药瓶等也有可能被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