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
①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 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 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 等等。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心理,而使之受害。
②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1)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构成要素:
①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a.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的,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不是银行签发的,持卡人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因而只要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收服务,其行为就属于诈骗。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境外居民护照,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并使用。由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在其消费或结算后,发卡银行无法通过申领者追偿而实现债权,因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属于对发卡银行实行的诈骗行为。
b.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由于信用卡作废后,已不具有消费结算功能,对接受使用者而言,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对价,因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构成对接受使用者的诈骗。
c.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d. 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②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 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可作以下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②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国与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③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包括大气层以内的空间。
(2)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两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也称“拟制领土”,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这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指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 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停泊状态的; 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的,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的(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总之,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论述题
4. 刑罚裁量的情节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量刑情节最基本、最主要的分类应当是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刑罚裁量的情节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定裁量刑罚的情节
法定裁量刑罚的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裁量刑罚时审判机关应当考虑的情节。法定裁量刑罚的情节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硬性裁量刑罚的情节和弹性裁量刑罚的情节两种。
①硬性裁量刑罚的情节
硬性裁量刑罚的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裁量刑罚时审判机关必须考虑的情节。这种硬性表现在刑法条文中使用的是“应当”如何裁量刑罚的表述方式。
②弹性裁量刑罚的情节
弹性裁量刑罚的情节,是指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供审判机关在裁量刑罚时选择适用的情节。这种弹性表现在刑法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如何裁量刑罚的表述方式。
(2)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
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犯罪的手段情节
犯罪人犯罪手段的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
②犯罪的环境情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不同,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环境情节。
③犯罪的对象情节
犯罪人在犯罪时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反映了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是裁量刑罚时的一个重要情节。
④犯罪的结果情节
犯罪的结果情节是指当犯罪结果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时在裁量刑罚中的作用。犯罪的结果表明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程度,是重要的酌定裁量刑罚的情节。
⑤犯罪的动机情节
犯罪的动机不同表现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不同,也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
⑥犯罪后的态度情节
犯罪后的态度却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接受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这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一个情节。
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