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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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弃权
【答案】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弃权一般因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对于默示弃权,可以从保险人的行为中推断。
2. 承诺保证
【答案】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 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
3.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竟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4. 完全竟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保险市场模式,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保险资源。因而,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类型。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自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完全竞争已无现实性。现实保险市场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5.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答案】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
通常,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以未清偿的债务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债务清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预定的高度残障状态致使其收人中断,由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未清偿债务额的金额给受益人。因此,从原则上讲,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将随债务的分期偿还而逐步递减。
二、简答题
6. 保险公司具有哪些功能? 如何获得这些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的功能可分为两方面: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简称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 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和吸收储蓄的功能。所谓的金融型保险公司,即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这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同时,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又是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犷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标的大量化)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
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其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或给付准备金(保险基金)。保险费的收入表现为货币单方面转移,保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所以,尽管保险公司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属于保险公司所有(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除外),但是,从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看,毋宁说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保险公司的这种负债,就是其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该功能由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所决定,同时又是保险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实现的条件。
(3)防灾防险功能
保险公司是专门与灾险打交道的行业,它在承保时,通过对危险因素的调查和识别,提出危险处理的方案; 在承保期间,通过对危险因素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在标的出险时,通过对出险原因的检验核查,总结防灾防险的经验; 凭借其跟危险打交道的丰富经验,开展危险管理的咨询服务等。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这种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即为保险公司的防险防灾功能。该功能是保险监督危险功能的
要求和实现的条件。
(4)融通资金功能
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或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很显然,保险公司的这种融通资金的功能是基于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或者说是后者的派生功能。
(5)吸收储蓄功能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该项功能。单纯的死亡保险和单纯的生存保险无疑是纯粹的保险,又都带有极强的射幸性和逆选择,顾客有限。基于寿险可提供长期性资金,同时也为了迎合和吸引顾客,保险公司设计了诸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婚嫁保险等名目繁多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险种,从而将保险与储蓄巧妙地结合起来,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具备了吸收储蓄的功能。
在这里提的是“吸收储蓄功能”,而不是“储蓄功能”,因为储蓄是属于货币信用的范畴,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保险公司的吸收储蓄的功能,是保险公司向金融领域扩张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形成了保险业与金融业之间竞争储蓄资源的格局。
7. 简述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人身保险中,与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8. 试分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存在的不可保意外伤害情形。
【答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意外伤害保险所能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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