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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法理论与制度2003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北京大学

2003年经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研究价值。(北大2003研)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表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夹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经济法的基本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中都有体现。在此原则中,维护公平竞争表明经济法和禹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示经济法之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也表达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还体现出经济法规范的强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时的政策性的强制性。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此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各种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财产主体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接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价值。

第一,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得到直接、具体的体现,通过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法的规范、制度的适用,使无形的经济法的价值和宗旨得到有形化和物化,

第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实践纲领”,在经济法体系中起着基础性和高级规范的作用, 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由法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决定,当某种经济法范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中出现空白或背离客观要求时,就需要由执法者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达的理念和抽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