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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法2002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北京大学

2002年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经济法的特征及其研究价值。(北大2002研)

答: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其与其他法学领域相区别,并表现出自身的独特魅力。

(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或专业性的特征。

经济法从产生和宗旨来看,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调整不足而产生的。是法律对市场机制固有缺陷进行规制的产物。其调整的直接对象就是社会经济。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法定为法律。与传统私法注重权利的形式化和抽象性,力求设计好权利义务的框架不同,经济法更加注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经济法的专业性则表现在其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目标,以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为其价值定位。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正、经济民主与集中达到统一。经济法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其价值是社会本位。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的公平,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要点的机会公平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先存在。总之,经济法所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正义。

(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在调整手段方面具有政策性和综合性。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自觉调控和参与的产物,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主导性特征,亦可称之为行政主导性。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和参与经济活动,必须适应内在经济规律和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实际需要,因此经济法更多地通过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来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这种政府主导性决定了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其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最后,政策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之综合调整,经济法对其关注的经济关系,采用所需的任何手段进行调整,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最 后,综合性还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经济法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经济法涉及到社会发展中最核心的问题,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刻体现于经济法的立法与研究中。其二,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经济法理论和实务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外经验的借鉴,更需要中国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努力,经济法的研究是这种努力的途径。其三,经济法的研究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这将直接有利于中国的法治化。

【参考资料】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二、简论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实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北大2002研)

答:(1)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

中国现阶段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在这一阶段,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十分突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