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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法2001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北京大学

2001年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论经济法的主体及其权利结构。(北大2001研)

答: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法基本理论建设上,研究和探讨主体问题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守法、执法及司法,建立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社会实体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社会实体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社会实体。而经济法主体则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1.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的社会活动的性质是决定它成为哪个部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依据。因此,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是使其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先决条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就经济法的主体而言,它们不仅是经济法的主体,而且也可以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主体,但这绝不是说经济法没有自己基本的、特定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主体的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这些社会经济关系既有宏观上的经济关系,又有微观上的经济关系:

从内容上看,它涉及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在各个环节中又有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等各类经济关系的内容。在各个环节和层次中还有一系列实体内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决定了它形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也就是说,凡依法有权参加上述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各类主体的性质不同,权能有别,法律地位各异,它们的法律形态和具体组织形式也大相径庭,作为经济法重要主体的国家机关来讲。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又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讲,既有中央管理主体,又有地方各级管理主体。

3.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特定性,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经济法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的国民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者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被管理者应依法接受管理者的单方面意志,接受并服从管理。特别是在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尤其是如此。例如,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不是任何社会实体都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和制约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包括职权)和承担义务(包括责任)的社会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由于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职能、作用及其各自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因而在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上也是不同的,大体有如下几种:1.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2.企业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3.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