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817综合B(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2.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3.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并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的过程。国际法的编纂是外交和国际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课题,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缩短国际法形成和发展过程、弥补习惯法规则的明确性和精密性缺陷,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便利。
4.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
【答案】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给外国人差别待遇的范围由各国自行确定,或是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或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或是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5.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
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6.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答案】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7.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答案】PactaBuntservanda 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万民法,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小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
二、简述题
8.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9. 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
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10.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b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c.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
a. 航行和飞越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③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 )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④.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11.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
【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